二、网络货运平台监管及税收政策
平台经济打破了有形界限的传统经济形式,呈现出网络化、信息化、无边界化、跨界融合等新趋势,其运营涉及以平台为媒介实现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信息交换、需求匹配、无纸数字化交易、资金收付、货物交收等多个环节,造成税制要素的确定存在困难,加之我国目前对平台经济的行业规则、准入条件等监管措施尚不健全,为税收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三、制约网络货运平台发展的税收瓶颈
对于网络货运行业而言,增值税发票一直是敏感问题,货运行业从业人员广、结构复杂,从个体运输户获取进项发票困难,如何获取一张正规安全的发票成了托运企业以及网络货运平台的心病。
税总函[2019]405号的出台一方面为网络货运平台增加了增值税进项,但是其更深层次的作用在于帮助网络货运平解决“运输白条”入账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以运输业务差价盈利的平台而言,向实际承运人支付的运费难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自己的成本入账,只能自制内部凭证。这种“运输白条”的合法性面临税务机关质疑。税总函[2019]405号的实施,使网络货运平台能代个体运输户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于间接解决了运输白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但是,该政策实施的重大困境在于个体运输户不愿退让既得利益,代开发票所带来的3%增值税不愿意承担,导致代开发票意愿薄弱,因此平台变相承担了3%增值税税款。不仅如此,在代开发票时平台同时面临预缴个体运输户增值税附加(0.3%)及个人所得税(1.5%),这部分税款个体运输户同样不愿意承担,导致平台代开发票综合税负达到4.8%。换句话说,平台以4.8%的代价换取了3%的进项抵扣权益及税前扣除凭证,仅从税收角度而言收益率为-1.8%。而相比之下,在一些虚开运输发票案件中,违法犯罪分子以支付6%左右的“开票费”获取了虚开发票,进项税率9%,收益率为+3%。
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不仅涉及到“资金流、物流、票据流”的三流合一,也关系到货运平台的严谨正规,严格开票意味着要增加更多的成本。因此,在+3%与-1.8%的左右摇摆下,一些货运经营企业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投机取巧,从事虚开,不仅引发自身的税务风险,还导致平台上相关托运企业被税务机关启动稽查。
除了虚增进项,一些网络货运平台还存在为其他企业虚开销项的现象。部分平台在线下运单完成后,将数据导入平台,或以“记账式数据”来冒充真实运单数据,甚至对磅单等信息进行修改、虚构,事后补录,从而实现多开票的目的。例如,运单时间与实际轨迹无法匹配,一个运单信息多次被利用,货物运输与单据不匹配,资金流水异常,这些现象都可能成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线索。
当然,制约网络货运平台发展的税收问题是复杂多样的。对于控货型网络货运平台而言,可能存在与母公司关联交易而引发税务风险。对于服务型网络货运平台而言,可能存在混淆收入类型、虚假申报,将9%应税运输服务开具为6%的“物流辅助服务费”发票等问题。这些问题均一定程度上成为网络货运平台健康发展的绊脚石。
四、业务真实性是网络货运税务合规第一要务
无论是昔日的电子商务平台,还是如今的网络货运平台,本质上来说都是由于科技进步而诞生的新型业态,虽然革新了交易方式,但根本的生产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税务层面的合规底线也不会出现松动。其实在合规性上,任何平台都会将其视作最基本的运营要求,但由于很多小平台自身研发实力存在缺陷,产品功能又不能完全匹配真实的业务场景,无形中埋下了税务暴雷的隐患。而与之合作的企业客户,往往出于价格低廉等因素,忽略了在税务合规上的坚守原则,将企业置于危险境地。
网络货运研究院认为,网络货运的本质仍然在于运输,平台企业应至少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在入网车辆的身份核验上,确保入网车辆资质合规,人车一致;第二,使用个体运输户提供的燃油费、路桥费发票的入账,应关注真实性与相关性;第三,严格按照税总函[2019]405号等相关规定代开发票。
2020年11月,某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爆雷,成为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3亿余元。这类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与网络货运平台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该平台的虚开风险足以为网络货运平台敲响警钟:平台应对业务真实发生的过程、结果全程留痕,及时排除可能招来税务机关质疑的不合规现象,确保将业务真实性作为网络货运税务合规第一要务。2021年或将是中国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上市元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数字化时代。网络货运发展有目共睹,它的兴起不仅提升了物流综合效益,也推动了我国物流业向智能化、服务化方向发展。总体来说网络货运推行相比无车承运试点,在技术应用、风控要求、监管力度、政策支持上有更大的突破。